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2、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
第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2、經注冊并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注冊編號。
第二章 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第五條 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2、產品質量證明書;3、產品竣工總圖;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六條 新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按《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并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所填寫各項正確無誤后,按《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1)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制造的;(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要求的;(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七條 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1、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后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 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第八條 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九條 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所填寫各項正確無誤后,按《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第十條 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注冊手續后,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周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3級以后再發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氣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3級以后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注銷手續后,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變更、判廢與報廢第十一條 安全狀況等級變更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及時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過戶變更1、壓力容器過戶前,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注銷標記,并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 使用變更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判廢1、經檢驗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器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第十五條 職責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執行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行情況。
3、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規則的貫徹執行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使用證的監督管理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冊的在用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3、判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力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到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制。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壓力容器制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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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耐爾@德耐爾空壓機 空壓機修訂日期: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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